不少人指责院方此举有炒作之嫌,而有人更认为这是商业泡沫的泛滥,认为不愿看到悲剧明星 的商业化表情传达。
熊德明因为遇到总理,广大民工被严重拖欠工资的现象引起了高层的重视,从而在全国掀起了一股追讨欠薪的热潮,民工被拖欠的工资绝大部分都能拿到,熊德明也被评为2004年度全国十大经济人物之一,与吴敬连等经济学家并列齐名。领导批示多了,人治的现象多了,对依法治国所起的作用,不是促进,这是法治的悲哀,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曾经有人说,法官是最大的官,意即在此。然而,这种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却透露出另一种问题。邓小平早在二十多年前也说过:一个国家的命运寄托在一两个人威望上,是不正常的,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美国人有句话:总统是靠不住的,意即要靠依法治国。我们需要领导为民谋利,更需要真正依法治国,而不是依官治国,依批示治国。
(来源:人民网) 进入专题: 朱忠保 。此事近日引起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温家宝总理也作了批示,这才引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一方面迅速发放了拖欠的工资,另一方面打人者也被刑事拘留。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的一位办案人员说,尽管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开发区分局两位民警曾赶赴温州,对蔡明新进行了提审。
然而,就在执行死刑的前夕,蔡明新却道出了一个惊天秘密:2002年7月12日,他曾蹿入河北省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冀东监狱家属院友爱楼6号楼309室盗窃并杀人後成功脱逃。不久,温州警方向唐山警方发出协查通报,温州市瓯海公安分局看守所在押人员蔡明新供述了2002年7月12日凌晨在冀东监狱家属区入室抢劫伤人的事实。这一坦白供述,使得温州警方不得不决定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打报告请求枪下留人。但唐小萍不断在半夜三更打电话给李久明。
如果唐山警方再不能把查证情况及时反馈回来,我们将把相关情况整理後上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对蔡明新暂缓执行。据李久明的辩护律师李树亭介绍,李久明涉嫌杀人案的证据链存在严重不足。
如果真如警方所作说明,李久明身上的这些伤从何而来? 正是李久明案中的这些疑点,使得李久明案中的证据不能卡死,案件难以办成铁案,所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李久明涉嫌故意杀人案发回重审。但是,此後就再也没了下文。裁定书中写道:案件事实尚有不清楚之处,故裁定发回重审。另一组赶赴唐山,对李久明案的全部案卷进行封存。
他就是这次特大刑讯逼供案的受害人李久明。费尽周折,李树亭终於与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分局取得了联系。唐小萍得到消息後急了,首先想到的是打手机给李久明法治社会以保证公民的权利为根本,每个成员都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和不可侵犯的权利。
从整体上讲,责任包括政府责任和公民责任两大体系,宪政要求把能够选择和充分选择的权利交还给公民,政府部门应当在还权于民、退出私权领域的过程中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因此,主体意识要求每一个人作为具有独立意识和独立地位的政治权利主体参与社会政治关系和政治程序,要求我们主动释放潜能,自觉参与国家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活动。
同时,政府放权之后形成的权利真空需要公民用责任意识去填补,逐渐确立起现代法治社会的公民责任体系。要求我们知晓权利的正当性、可行性,在法定范围内主动追求和实现自己的权利。
许多人误以为只有执法人员才须强调程序观念,但普通公民作为各种法律程序的参与者,如果不具有程序意识,不了解程序规则,就难以自觉抵制程序违法,维护自己在程序中应有的权利与尊严。公民作为宪法的享有者,既是构成宪法精神的要素,又是传承宪法精神的载体。只有当群体中的每个个体都明确认识到自己在宪法上是一个自主公民,而不是谁的臣民。判断一个人具不具有宪政意义上的公民人格,首先看有没有走出平民被动的社会角色,自觉成为国家和社会事务的主人,成为宪政的主体。合格的现代公民应该是能够认识到这种关系并意识到个人在宪法上的主体价值与尊严、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宪政行为主体。权利意识泛指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一种心理反映,它构成了公民意识和宪法精神的核心。
法律上的程序具有独立于实体之外的功能和目的,体现了各方参与的精神。同时,程序的推进与延展不以暴力为外在必要表现形式,其本身蕴涵有缓解冲突、促使人们和平解决纠纷的安排与极大可能性。
学习宣传宪法,重要就在于树立这种宪法观念,传承宪法精神。程序作为怎样做的载体,是宪政走向具体法治的一个带根本性和方向性的问题。
要求我们具有强烈的权利救济意识,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利,同时对一切合法的权利运行给予尊重。责任意识反映的是社会成员对自己所应承担的社会职责、任务和使命的自觉程度,它要求个人除对自己所作的各种行为负责外,还必须对他所处的社会负责,这是法治社会有序、和谐运转的前提条件。
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主体,而不是无足轻重的客体。而作为生活中各种秩序的参与者,公民如果缺乏程序意识,就会导致社会秩序紊乱,破坏宪政的秩序基础。(学习时报) 进入专题: 公民 。保障和尊重人权,彰显现代公民意识,实现公民的人格利益,构成了我国宪法的基本价值体系,也铸造了宪法的人文精神。
是国家法治建设的直接实践者,而不是法治治理的对象,这个群体才能构成一个宪政化的公民社会。在本质上,公民的概念意味着一个人与他人、国家以及社会在宪法上和政治上形成的良性互动关系。
因此,权利意识要求我们自觉成为权利的主体,知晓自己享有各种经济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要求我们懂得权利的所有者就是权力的让渡人,并能适时提出自己合理的权利诉求。
新中国宪法在社会变迁中不断发展,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核心,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出发点。传承宪法精神、步入宪政大道,需要公民领会自身的宪法价值,认识宪政理念,将宪法精神扎根心中,因此,普及宪法应当致力于公民意识的觉醒,塑造现代化的公民人格,在全社会培育一种契合宪政理念的新型公民意识。
一部宪法,一部法制文明史。生活中的程序在设计上讲究经济性,力求以最小的成本实现社会效果的最大化。不珍视自己的权利,或者不尊重别人的权利,都是公民意识缺失的表现。因此,宪政秩序的生成需要良好的程序意识
传承宪法精神、步入宪政大道,需要公民领会自身的宪法价值,认识宪政理念,将宪法精神扎根心中,因此,普及宪法应当致力于公民意识的觉醒,塑造现代化的公民人格,在全社会培育一种契合宪政理念的新型公民意识。责任意识反映的是社会成员对自己所应承担的社会职责、任务和使命的自觉程度,它要求个人除对自己所作的各种行为负责外,还必须对他所处的社会负责,这是法治社会有序、和谐运转的前提条件。
新中国宪法在社会变迁中不断发展,以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为核心,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出发点。而作为生活中各种秩序的参与者,公民如果缺乏程序意识,就会导致社会秩序紊乱,破坏宪政的秩序基础。
要求我们懂得权利的所有者就是权力的让渡人,并能适时提出自己合理的权利诉求。(学习时报) 进入专题: 公民 。